某酒厂与哈尔滨市某烟酒店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某酒厂(以下简称“酒厂”)向哈尔滨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哈尔滨市某烟酒店(以下简称“烟酒店”)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酒厂称,本厂是注册商标权利人,且已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烟酒店未经酒厂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假冒酒厂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影响了酒厂的品牌形象,给酒厂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经与烟酒店店主联系,店主表示,本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销售的商品系供货商提供,本人对侵权一事不知情。2021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所售酒类属假冒商品,已作出没收非法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本人不同意向酒厂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受理了此案。调解员召集双方到调解中心进行“面对面”调解。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拟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商标注册证、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烟酒店店主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缴纳罚款的银行付款通用凭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材料。酒厂委托代理人称,酒厂有明文规定,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赔偿金额需不低于2.5万元,否则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并且出示了两份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同类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烟酒店店主称,本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商品,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现厂家又要求赔偿,实在无法理解。且家中有年迈双亲需要赡养,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夫妻二人无稳定工作,全家老少仅靠经营不足9平方米的烟酒店维持生计,无赔偿能力,如果酒厂坚持索赔,只能带着媳妇、孩子回家务农。
调解员通过仔细核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认真分析研判,认定本案系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并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烟酒店店主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一方面,调解员对烟酒店店主的遭遇和生活现状表示理解和同情,另一方面向其释法析理,告知其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烟酒店店主还是不理解、不同意赔偿,找到市场监管部门,追问其销售的商品系供货商提供,其不知道是假冒商品,为何受到行政处罚后厂家又来主张索赔?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调解员协调解决。调解员详细向烟酒店店主讲解有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现烟酒店店主无法提供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供销双方进货合同、合法供货发票等证据材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受到行政处罚后,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生活困难不是拒绝赔偿的正当理由,事情已经发生,抱怨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通过与厂家协商,能否减少赔偿,采用延期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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