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辽宁省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
2份
无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
1份
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 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1份
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1份
无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1份
无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1份
无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份
无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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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无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1份
无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 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 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1份
无【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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