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vshi.cq.cn

【以案说法】驾驶员能否获得本车第三者责任险

□于新亮

驾驶员下车后其身份属于驾驶员,还是本车“第三者”?其损失能否获得本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针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实践中经常出现结果相反的判决。本文借助一个真实案例,对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分析。

驾驶员车外意外死亡,保险赔偿起法律争端

2022年2月7日,新婚仅5天的张某驾驶私家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张某停车后下车查看情况,此时他还不知道一场灾难即将发生。李某驾驶货车从后面疾驰而来,与张某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站在车后的张某又与私家车发生撞击,张某受伤严重不治身亡。

私家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张某家属认为:发生事故时张某已经下车,其身份已经由驾驶员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本车驾驶员下车后并没有改变驾驶员身份,不属于本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协商无果,张某家属在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保险公司委托笔者代理本案,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员不能转化为本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同案不同判引发热议,消除争议刻不容缓

在下车检修车辆、查看事故情况、交接班等情形下,驾驶员会离开车辆,而在“车下”发生的事故,对驾驶员身份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本车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驾驶员身份并非永恒不变,随着时空变化而变化,驾驶员下车后已经不再操控车辆,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属于本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象。例如,德州中院在(2018)鲁14民终142号案件中,裁判认为:案涉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处于静止状态,徐××已停止驾驶行为离开驾驶位置,在路边修理车辆。此时其并没有履行驾驶员的驾驶职责,其身份也不应是案涉车辆的驾驶员,从停车、熄火、离开驾驶位置,徐××已完成了从驾驶员到“第三者”的转换,其身份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

第二种观点:驾驶员下车后不能转化为本车“第三者”。

笔者认为:不可否认驾驶员确系临时身份,驾驶员下车后在特定情况下,面临身份转化的问题,对此应分情况而论不能一刀切。在工作交接班、出借车辆等特定情形下,驾驶员下车后将车辆控制权交给他人,此时驾驶员失去车辆控制权,驾驶员职责也被他人代替,这种情况下存在驾驶员身份转化的问题。

而在车辆故障、发生事故等情况下,驾驶员下车维修车辆、查看事故情况、报警、保护现场、设置警告标志,虽驾驶员已在车下,但其仍然在履行驾驶员职责,车辆仍然由其控制。从驾驶员支配和控制机动车的作用和职责分析,即使其停车后行至车外,仍负支配和控制车辆的义务,不能因这种暂时的与机动车运行在空间上的脱离,而认为其已经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68条、第70条均规定,在车辆故障、发生事故情况下,下车后车辆驾驶人应设置警告标志、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员。法律规定对已经在车下的驾驶员,仍然定性为车辆驾驶人。

综上,不能简单地以在车上还是在车下,这一物理位置的不同,来区分是“驾驶员”还是“第三者”,应从驾驶员下车后,是否仍然控制车辆、是否仍然在履行驾驶员职责这个角度去分析、论证身份转化的问题。

驾驶员下车后,如仍控制车辆、履行驾驶员职责,其不能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

一、驾驶员在车下不能转化为本车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其致害方的角色不变,都应与被保险人一并处于第三者的对立面,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者。根据侵权责任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行为是事故原因的事实。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其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人赔偿。

二、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