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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巩固清欠工作成果 加快健全防止拖欠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升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部署,按照中央企业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通报视频会议“三稳四保一加强”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巩固清欠工作成果,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健全防止拖欠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达产,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社会就业、繁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过程中,也离不开上下游民营企业的协同和支持。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坚决有力一抓到底,扎实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

二、加强业务源头管理,从根本上防范拖欠风险

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导致拖欠的内外部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防范拖欠账款。一是切实做好各项业务资金安排,严格投资管理,全面加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财务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各类投资和业务规模,严禁实施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业务,防止因自身资金不足拖欠下游账款。二是中央企业作为业务链中游环节的,要高度关注上游资金风险,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落实资金保全措施,不得盲目承接上游资金风险较大的业务,不得垫资建设项目,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清收账款,防止因上游拖欠导致被动拖欠下游账款。三是对于集团内丧失现金“造血”能力、拖欠问题易发多发的子企业及“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重点亏损子企业,要按照“处僵治困”、亏损子企业治理、“两非”剥离和“两资”清理等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出清、重组等有力措施,消灭拖欠源头和隐患。四是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要探索设立常态化清欠机制,通过安排内部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按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其中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严格按照“同股同权”原则,依法合规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供资金或增信支持。

三、规范合作方管理,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

中央企业要立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紧紧围绕“稳链、补链、固链”要求,选择资质优、资信好、实力强的优质供应(分包)商开展业务合作,支持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全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并通过长期稳定合作减少双方质量、履约等纠纷。一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合作方资质、资信等选择标准,但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业绩等门槛,亦不得选用信誉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二是建立动态名录库,对合作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实时跟踪合作方资信变化,动态评估履约能力,依法依规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合作方。三是合作方选择应规范、公开、透明,对于适宜通过集中采购、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原则上均应通过集中采购、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选用标准、方式、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四是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五是按照国家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要求,对于个别恶意或严重违约的合作方依法实施“黑名单”管理,在集团内部共享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同行业中央企业通过行业诚信联盟等方式共享相关信息。

四、严格业务合同管理,坚决纠正利用优势地位拖延付款行为

中央企业要按照“市场讲法治、企业讲信用”的原则,全面加强合同管理,持续推动清理“霸王条款”、隐性拖欠,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平等互利开展合作,营造有利于畅通产业循环的市场环境。一是坚持“无合同不业务”,原则上所有业务均应先签合同再开展业务,重大合同、范例合同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审核前置程序。二是双方合同要做到质量标准明确、支付进度合理、节点条件清晰、付款材料清楚,合同约定应与企业内外部管理规定相衔接,防止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纠纷处理方式,并定期开展对账。三是合理分担责任,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过度增加民营企业责任,不得以拖延办理审计、结算、验收等付款前置手续方式,或以不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变相拖延付款。合同按行业惯例约定上游付款再付款的,要在合同中明示付款可能被动延迟的风险,并依法依规约定付款时限。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技术手段预防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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