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其间,发布了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中消协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资料图片
这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是中消协征集、汇总2021—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推荐的消费维权司法案例,并组织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和律师团律师及其他机构专家充分研讨,综合考虑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示范性及对消费者的指导价值,确定并发布。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时下消费热点、维权难点,涉及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等。
案例1:“踏步(北京)体育赛事”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看点:消费者网上“差评”商家一般不侵害其名誉权
裁判要点:从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的要求以及评价机制建立的初衷而言,消费者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言辞可能相对激烈甚至有失公允,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简要案情:原告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经营一家室内体育运动馆,并在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点评平台上注册上线。新店开业不久,原告发现在被告点评平台上出现了几条差评。原告认为差评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被告删除差评并披露“差评”用户个人信息,被告以无权删除为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综合考虑消费者评论的言辞表述、评论内容与服务的关联性等因素,判决涉案差评系消费者针对服务产生的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尚未达到对原告侮辱、诽谤的程度,原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此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同时,鉴于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评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从保护消费者的批评建议权利的角度考虑,判决不支持原告主张披露相关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经营者不能苛求所有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完全不带主观情绪,也不能要求每一位消费者都必须给予好评,更不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评价体系仅向社会大众展现“好评”。本案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利的生动实践。
维权指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消费者的评价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消费者应当合理合法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倒逼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提升品质。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案例2:高某某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看点:B2C跨境电商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点:跨境电商管辖条款属于诉讼契约,需基于程序法的形式合法性要件和实体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由于争议属于涉外法律关系,还需结合涉外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故应通过“涉外+程序+实体”三阶路径对其效力予以审查判定。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性质和商业模式、在消费者所在地获取利益的意图、法院地距离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等因素,认定管辖协议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主要针对某特定国家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跨境电商,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消费者所在国法院管辖,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所在国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管辖条款无效。
案情:原告高某某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购买进口商品,收货时发现该商品并非网站方原先承诺的境外发货。高某某认为网站方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被告以“亚马逊海外购使用条件”中约定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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