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午报》报道。
2020年,全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23118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3463件,共为职工挽回各类经济损失4.35亿元。经过基层的筛选初荐,近日由北京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出“2020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案件代理人或者调解员对案例进行了简要评析,以期为劳动者的职场生活提供参考。
因疫情防控导致员工未能按时返岗,公司能否辞退员工?
推荐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
调解员:董梅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中旬,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接到为防疫服务的重点课题,并按上级指令紧急复工。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于3月2日到岗复工。而王某所在村子因疫情管控导致其3月10日才到北京,同时还要在家隔离14天,无法返回工作岗位。公司以多次通知王某返岗王某都未理会、也未提供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对王某作出辞退处理。王某表示,自己没有旷工的主观故意,而且一有机会就回到了北京。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同意王某继续工作;王某也同意了公司支付其未提供工作期间70%工资,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证明。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类似的案件较多,调解时要兼顾双方权益。
疫情影响运营,学校可以随意降低工资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总工会
调解员:胡建新
基本案情:
王女士2019年11月6日入职某培训学校,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招聘时双方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绩效工资另发。2020年2月因发生新冠疫情,对学校的运营造成了重创。疫情期间大部分教职人员都在家隔离,没有上班。这种情况下,学校通过降低员工工资的方法降低成本,按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王女士三四月份拿到440元和439元。2020年5月份工资未发。
2020年6月3日王女士向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学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因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同意支付王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30000元。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案件评析:
在该案中,学校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疫情期间,王某虽然在家未到学校上班,但按学校规定在线上完成了学校安排的部分授课工作,学校仅支付生活费是不对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之规定: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员工离职后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总工会
调解员:刘万勇 王瑜
基本案情:
张先生2016年5月进入北京某合资公司工作,2019年9月离职。2020年1月,他得知公司发放2019年终奖后,向公司提出自己应拿到一半奖金,但他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称,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张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而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
张先生不服,向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希望公司能够支付其2019年应得的年终奖。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张先生在职期间应得的年终奖。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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