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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四期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 ........................................................................................................................... 2

一、制定和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2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4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决策和审批程序 ....................................................................... 8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1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12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12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 12

八、结论意见 ............................................................................................................. 1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东方盛虹/公司 指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草案 指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东方盛虹A股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30832-1号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东方盛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东方盛虹的委托,担任东方盛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拟实施的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东方盛虹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东方盛虹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盛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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