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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7日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性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党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五条【党建】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推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推动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推动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一名副书记。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六条【职责】市、区司法局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据法律、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七条【表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八条【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律师个人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条【普通合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特伙条件】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个人所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三条【名称预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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