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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2月出生,A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原商务部经理。

  2018年至2020年12月,李某某利用A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商务部经理的职务之便,为相关供应商在入围A公司项目、工程款审批、工程项目实施等环节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丁申坚等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6099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一)提起公诉

  提前介入。

  2021年,A公司发现该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遂向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徐圩新区公安分局”)报警。鉴于该案重大复杂,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连云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且言词证据具有易改变,不一致等特点,连云区检察院提出三条引导侦查意见:一是调整侦查方向,所涉罪名由串通投标罪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及时技术取证,对涉案的李某某手机、办公电脑取证;三是尽快突破涉嫌行贿的企业及人员。

  审查逮捕。2021年1月18日,徐圩新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连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月25日,连云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徐圩新区公安分局发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一是调取A公司保管涉案的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库等书证,深挖涉案人员;二是继续突破李某某向侦查机关供述的相关行贿人,固定言词证据。

  审查起诉。2021年5月,徐圩新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连云区检察院依法讯问了李某某,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过程中,连云区检察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实地走访涉嫌向A公司行贿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耐心释法说理,在公安机关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成功又突破数家企业,扩大涉案数额;二是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依法查封李某某尚未交代的一栋房屋;三是针对所搜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进一步挖掘,借助司法鉴定中心进一步固定电子数据。

  认罪认罚情况,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该案法院还在审理过程中。

  (二)参与社会治理

  本案暴露出A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检察机关与A公司签署合规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A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A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应当准确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构成该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为三个阶段: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存在其中任一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并不要求他人实际获取了某种利益。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钱财,承诺帮助或者帮助他人在招投标、工程款审批、工程项目谋取利益,构成该罪。行为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串通投标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系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认定行为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能够更好地评价其行为。

  2.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锁链,精准指控犯罪。补充侦查对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确保司法公正等至关重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补充侦查手段,借助检察机关长期职务犯罪办案经验,搜集书证、言词证据等,形成证据锁链,准确适用罪名,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指控犯罪证明体系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通过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依托专业机构对关键证据予以提取,补强了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大幅度增加了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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