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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成功召开

2022924日至25日,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委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草案)研讨会”在北京市法官进修学院成功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机关代表,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式。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发表致辞。王利明教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起草工作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应当少而精,重在解决审判实践中需要由司法解释来规范的问题;第二,《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中争议较大,很难形成共识的问题,建议不做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开幕式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发表致辞。刘贵祥专委首先介绍了《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的起草背景与基本思路,提出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既是全面清理原合同法相关解释的需要,也是解决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诸多疑难问题的需要,并对民法典确立的新制度予以必要的回应。刘贵祥专委指出,《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的起草始终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的迫切难题,尽可能保持司法政策延续性,增强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此外,刘贵祥专委还对《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起草中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以及草案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总体介绍,希望与会嘉宾出谋划策,帮助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开幕式致辞


第一单元主题是“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陈龙业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吴光荣教授分别介绍了相关条文。与会专家学者就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交易习惯的认定,以及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格式条款订入规则、格式条款的认定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主持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讨论现场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合同的效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主持。吴光荣教授介绍了相关条文。与会专家学者就批准生效合同、阴阳合同、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违反强制性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越权代理、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的法律后果等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主持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讨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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