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二)自行侦查,完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辩解虽殴打过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寻死,其殴打行为不是李某某自杀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一是询问李某某父亲,证实李某某案发当日口唇破裂、面部青肿;二是讯问张某某、询问李某某的儿子,证实李某某自杀前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想法,被殴打后精神恍惚;三是询问张某某父母,因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殴打其父母,其父母不再包庇如实作证,证实张某某酗酒后经常殴打李某某。
(三)开展救助,解决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生活问题。案发后,父亲被羁押,母亲离世,被害人未成年儿子生活无着。检察机关派员多次看望,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依托省检察院与省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经多方共同努力,使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
【典型意义】
(一)介入侦查、自行侦查,提升办案质效。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围绕虐待持续时间和次数,虐待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取证,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
(二)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延伸检察职能,关爱家暴案件未成年子女。夫妻间发生的虐待案件,一方因虐待致死,一方被定罪服刑,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创伤、失管失教、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注重协同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胡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6岁,系胡某某次女。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侦查,6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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