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试行)》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 2022-04-12 11:59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杭州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杭州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试行)
为统一本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仲裁规则,稳妥有序推进人社电子劳动合同网签平台应用推广,进一步提升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及本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电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第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网签平台(以下简称“签署系统”),包括政府部门建设的签署系统、用人单位自建签署系统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认证
第七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 依法订立且生成、传输、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又订立纸质劳动合同,且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订立时间在后的劳动合同为准;订立时间相同的,以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十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鼓励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签署系统进行综合管理。用人单位自建签署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的,应确保其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在签署系统通过扫描等方式上传的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方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予以佐证。
第十二条 签署系统应符合下列相关资质和技术标准要求:
(一)遵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和《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的相关原则,具备较完善的身份认证、合同签署、合同存储和调用等功能。
(二)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三条 签署系统可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流程中的关键节点(包括实名认证、证书申请、文件发起、意愿确认、文件签署、文件归档等)进行存证,并可以据此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第三章 举证规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通过签署系统或其他有效数据电文方式向劳动者发起电子劳动合同签订要约的,可认定用人单位具有与该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未及时进行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也未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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