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vshi.cq.cn

解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解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13-7-3 15:00:05]  
 
[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总队、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我们的直播室,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3-7-3 15:00:56]  
 
[周 英]: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2013-7-3 15:01:13]  
 
[主持人]:首先请周厅长介绍一下这两部新法新规出台的背景。 [2013-7-3 15:01:37]  
 
[周 英]: 好的。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3-7-3 15:02:38]  
 
[周 英]: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主要从设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2013-7-3 15:03:29]  
 
[周 英]: 关于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我省在2009年就启动了新《条例》修订工作,主要是因为当时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亟需完善。 [2013-7-3 15:04:07]  
 
[周 英]: 一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立法理念、法条设置、立法技术等方面有别于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因此,相关条款的表述差异较大,个别条款也相抵触。 [2013-7-3 15:05:08]  
 
[周 英]: 二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着眼全国情况,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构建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江苏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较早的地区之一,在劳动关系运行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相应摸索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结合省情实际,适时对地方立法进行修订,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支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13-7-3 15:06:30]  
 
[周 英]: 三是随着就业形式和就业组织发生深刻变化,依托劳动关系的社会群体和用人单位日益广泛,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这对创新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有必要将一些适时管用的政策措施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在2009年启动了立法修订工作,总结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经过深入调查、反复研究和多方论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完成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3-7-3 15:08:21]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我省的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2013-7-3 15:08:43]  
 
[周 英]: 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需要。新《条例》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大了在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如新《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 [2013-7-3 15:09:57]  
 
[周 英]: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负有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权利,规范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使用等,较好地回应了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新期盼。 [2013-7-3 15:11:31]  
 
[周 英]: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需要。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利益需求上是既统一又对立的共同体。新《条例》在维护相对弱势一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2013-7-3 15:12:33]  
 
[周 英]: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新《条例》还解决了《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出现的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工作年限、如何界定多重劳动关系人员权利义务等难点问题。这些规定符合省情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举的目标。 [2013-7-3 15:13:40]  
 
[周 英]: 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新《条例》立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对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2013-7-3 15:15:22]  
 
[周 英]: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负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针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比较薄弱的问题,以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要求,新《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以及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制度。针对现阶段企业劳资纠纷易发频发的特点,新《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量在源头柔性调处矛盾,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2013-7-3 15:17:02]  
 
[周 英]: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主要从劳务派遣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三性”工作岗位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而我省的新《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2013-7-3 15:17:41]  
 
[周 英]: 一是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加上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人数,合并计算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2013-7-3 15:18:36]  
 
[周 英]: 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2013-7-3 15:19:02]  
 
[周 英]: 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2013-7-3 15:19:37]  
 
[周 英]: 四是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享有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用工单位享有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 [2013-7-3 15:20:01]  
 
[主持人]:我们来回答现场网友的提问。 [2013-7-3 15:20:20]  
 
[网友 戚某]问: 单位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通知工会,是否违法? [NO.1]  
[答 复]: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三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程序违法。 [2013-7-3 15:21:04]  
 
[网友 贾某]问: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NO.2]  
[答 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013-7-3 15:22:22]
 
 
[网友 陈建]问: 公司为了偷逃税款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薪酬情况与实际公司承诺的薪资待遇不符,并且合同上面的薪资待遇远远低于实际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在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员工在正常交接完工作后,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个月后到公司领取工资,而当员工到公司领工资的时候,公却以各种无理的要求和理由克扣员工应得工资,并且威胁员工说要是维权的话就只给合同上面的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NO.3]  
[答 复]:你可以拨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相关投诉内容会通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流转到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经立案调查并查明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的,将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同时,你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2013-7-3 15:22:40]  
 
[网友 蔡某]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中提到的二倍工资如何确定? [NO.4]  
[答 复]:按照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予以确定。 [2013-7-3 15:22:50]  
 
[网友 晴天]问: 我的劳动合同是和我现在这个公司签的,但是我查社保的时候,显示单位是某职介中心,问了公司的负责人,说是我们的社保是在这个职介代理的,这样我不就有两个单位了,公司为什么不直接给我们交保险,他这样做违法吗? [NO.5]  
[答 复]:你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虽然职介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参保手续代办服务,但这并不表明你有两个单位。 [2013-7-3 15:23:11]  
 
[网友 小多]问: 关于高温费的几个问题:1、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南京,6月7月暂时到上海工作两个月,这时候的高温费是按照劳动关系地南京的标准还是工作地上海的标准?2、高温费的发放人员有无明确界定?比如有些工作人员有可能一个月中只有几天在室外工作,其他时间都在办公室,有空调,像他们这类人员高温费也要全额发放吗? [NO.6]  
[答 复]:你好。《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013-7-3 15:23:36]  
 
[网友 马某]问: 我们单位一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请问在7月1日后能否继续经营? [NO.7]  
[答 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明确:“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013-7-3 15:24:29]  
 
[网友 黄某]问: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NO.8]  
[答 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7-3 15:25:39]  
 
[网友 李果]问: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增了关于高温津贴的条款,但是在法律责任这章,确没有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费有什么处罚,那么这个条款还是形同虚设,没有强制力的。劳动者如果就单位没有发放高温费一个事项进行投诉,劳动部门受理吗? [NO.9]  
[答 复]:受理。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3-7-3 15:26:11]  
 
[网友 郭某]问: 我公司原经营的是劳务派遣业务,现在想改成外包服务公司。请问申办外包资质许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哪个部门办理,携带哪些材料,非常感谢! [NO.10]  
[答 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关于外包服务资质许可的条件、办理部门和提供材料,建议咨询工商等相关部门。 [2013-7-3 15:26:33]  
 
[网友 欧阳]问: 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不愿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能与其签订低于2年的劳动合同? [NO.11]  
[答 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2013-7-3 15:27:01]
 
 
[网友 心还在梦就在]问: 我们公司招聘大学生暑期打短工按小时计算报酬合法吗? [NO.12]  
[答 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 [2013-7-3 15:27:17]  
 
[网友 无语的面对]问: 劳动派遣性质的职工子女能享受医疗、学费报销吗? [NO.13]  
[答 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013-7-3 15:27:26]  
 
[网友 尚某]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中,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受不受次数限制? [NO.14]  
[答 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没有作出次数限制的规定。 [2013-7-3 15:27:39]  
 
[网友 彭某]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保。”若单位已在注册地办理社保,是否一定要转到用工地办理社保? [NO.15]  
[答 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2013-7-3 15:27:51]  
 
[网友 路人甲]问: 在校学生自己找实习单位工作的,实习报酬是否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来执行? [NO.16]  
[答 复]:你好。《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013-7-3 15:28:00]  
 
[网友 李某]问: 7月1日后,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否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NO.17]  
[答 复]:不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013-7-3 15:28:17]  
 
[网友 卜某]问: 单位在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免除了自身责任,请问是否合法? [NO.18]  
[答 复]: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 [2013-7-3 15:28:35]  
 
[网友 江某]问: 单位与我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之前,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违法? [NO.19]  
[答 复]: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第二次合同到期之前,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2013-7-3 15:29:00]  
 
[主持人]:工资问题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新《条例》在工资分配和支付保障等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2013-7-3 15:29:29]  
 
[周 英]: 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关乎劳动合同的履行质量,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在实践中也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新《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2013-7-3 15:30:04]  
 
[周 英]: 在工资分配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明确了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同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013-7-3 15:30:40]  
 
[周 英]: 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劳动报酬等,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2013-7-3 15:31:49]  
 
[主持人]: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损害了实习学生的权益,违背了实习制度的初衷。目前国家只是规定,实习学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对学生在实习中的权益如何保护,没有具体规定。对此,新《条例》有没有针对性的条款加以规范? [2013-7-3 15:32:10]  
 
[周 英]: 新《条例》从规范实习用工管理、引导正常实习需要的角度,对学生实习从几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规范: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安排适当的劳动强度;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2013-7-3 15:32:45]  
 
[周 英]: 二是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2013-7-3 15:34:27]  
 
[周 英]: 三是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013-7-3 15:35:02]  
 
[周 英]: 四是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3-7-3 15:35:42]  
 
[周 英]: 五是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2013-7-3 15:36:20]  
 
[网友 Nick]问: 请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否有官方的英文版本?在哪里能下载? [NO.20]  
[答 复]:目前尚未发布《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英文版本。 [2013-7-3 15:37:09]  
 
[网友 小时代]问: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需要给他们交社保吗? [NO.21]  
[答 复]:根据苏劳社【2003】58号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3-7-3 15:38:08]  
 
[网友 小职员]问: 请问病假天数包含我的休息日吗?我请了一周病假,从上周四到本周三,我是周六周日休息,虽然休息日本来就没有工资,公司也只是扣除了我工作日的部分工资,但是却算我有7天的病假,这样合法吗? [NO.22]  
[答 复]:你好。《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013-7-3 15:38:29]  
 
[网友 驿动的心]问: 正常招聘的员工或者原有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工合法吗? [NO.23]  
[答 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013-7-3 15:38:40]  
 
[网友 伞下的美女]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订立之日的时间如何界定?扣押后的处罚是什么? [NO.24]  
[答 复]:订立之日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扣押的处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执行。 [2013-7-3 15:41:43]  
 
[网友 飞儿]问: 我由原用人单位委派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的规定情形呢?我的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NO.25]  
[答 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13-7-3 15:43:07]  
 
[网友 说说而已]问: 单位在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免除了自身责任,请问是否合法? [NO.26]  
[答 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第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2013-7-3 15:44:15]  
 
[网友 袁林]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中的的变更劳动合同,具体是指什么? [NO.27]  
[答 复]: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 [2013-7-3 15:46:07]  
 
[网友 离开只是为了相聚]问: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单位与我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O.28]  
[答 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为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因此,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7-3 15:48:53]  
 
[网友 王某]问: 勤工俭学的在校生能否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习生的有关规定? [NO.29]  
[答 复]:你好。《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没有对在校生勤工俭学做出规定,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的情形。但是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3-7-3 15:49:54]  
 
[网友 我有问题]问: 我看到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里新增了一条顶岗实习的工资报酬,要求按小时工资标准计算,请问工资支付周期是按月支付还是按15天支付? [NO.30]  
[答 复]:你好。企业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的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双方可以就具体支付周期进行协商。 [2013-7-3 15:50:31]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现场提的一些共性问题,已在访谈中集中解答,请查看访谈实录。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2013-7-3 15:56:11]  
 
[周 英]: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对今天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大家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新法新规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和困惑,欢迎大家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和提出意见建议。再见! [2013-7-3 15:58:00]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