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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药品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GY-Y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及《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第八批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此次国家集采共涉及39种药品,涉及抗感染、心脑血管疾病、抗过敏、精神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等多种治疗领域,中选结果平均降幅56%,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八批国采供应广东省的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备供清单药品。机构范围包括已填报第八批国采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首年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计算的约定采购量。
明确采购周期以及补充事项。此次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要求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此外,中选并选择供应广东的头孢西丁注射剂型属于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按《采购文件》和《第八批工作提示》有关规定,该企业该品种执行时间与下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地时间同步,协议结束时间相应调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各采购平台要规范产品挂网。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此次集采中选产品挂网,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非中选产品价格,按照统一的合同范本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并关闭原各平台系统涉及此批药品的采购下单功能。此次集采,省平台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新招采子系统”)采购交易,原在广州、深圳平台交易的医疗机构涉及此批的药品仍可在原平台采购交易,同时须同步上传此次集采药品相关采购数据到新招采子系统。各采购平台需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并强调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责任自负。
同时,要求各采购平台做好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调整工作:除《采购文件》规定外,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执行省内三个平台最低价,且不得高于上海红线价。
2. 做好采购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为确保临床的采购供应,要求各采购平台系统要完善功能,应同时推送订单信息给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予以提醒。若医疗机构的订单长期不被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3. 落实好省级集采与国集采的衔接。第八批国采与省级集采重叠的16个品种,分两种情况进行衔接。一是与广东牵头的省际联盟集采项目重叠的品种和广东参与江西四省联盟集采重叠的企业及其产品(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二是与河南十四省联盟重叠呋塞米注射液继续执行至十四省联盟采购周期结束,此后执行第八批国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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