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律协通〔2023〕39号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发文《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23〕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22年度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和大湾区执业证)的律师,派驻或受聘于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澳门、台湾律师。
公职律师(不含公职所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其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广州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公职律师“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上加盖专用章,具体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号)的规定办理。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备案由司法局另行通知。
(一)免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律师
根据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情况,拟对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律师予以免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1.连续两年被本会评定为“称职”的律师;
2.2021、2022年度均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也不存在涉及未结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案件;
3.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各项会员义务的;
4.已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要求的。
律师事务所如未发现以上律师不符合“称职”条件的,由各律师事务所直接依据年度考核要求评定考核等次提交本会,律师个人无需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应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申报的律师
1.2021年度、2022年度新执业的律师;
2.近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律师;
3.涉及投诉或其他原因被暂缓考核的律师;
4.本会通知应提交材料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
(三)其他事项
1.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在本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2023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广州律师,无需参加此次年度考核。
3.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直接向本会提交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包含考核名单汇总表、公职所/法援处年度执业工作总结)。
二、考核时间
方便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年度考核,2022年度考核工作参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集中考核及补充考核两个阶段,分别为:2023年4月21日至5月12日为集中考核时间,5月13日至6月30日为补充考核时间。
三、考核程序及操作方法
(一)律师通过“律兴”APP确认会员相关登记信息后,发起年度考核申请。
(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阶段
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通知内容,组织全所执业律师完成年度考核申请,并对律师评定考核等次。对符合第一项第(一)款所述免于提交考核材料的律师,直接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在协会年度考核系统上选择“称职(免提交材料)”,其他应进行年度考核申报的律师按照粤司办〔2023〕43号文要求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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