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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吉林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2.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3.市(州)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州)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梅河口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参照本条。

  4.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可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5.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6.省内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州)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7.省内民营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由吉林省司法厅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和公告。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四、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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