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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法的发展与完善

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努力、砥砺前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40年,也是我国民主法治恢复重建、不断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40年。伴随这一伟大历史过程,我国社会法也经历了不断健全完善的历程。

一、社会法在我国的起源和发端

早在20世纪初叶,孙中山先生在《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中,论述了“教国民行民权”的社会建设思想。1934年社会学家孙本文在《社会学原理》中,提出社会建设是依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建设。这些早期的社会建设理论和思想,促使了中国社会法理论的产生和萌芽。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和根据地建设,在局部地区执政政权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过不少与社会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形成了社会法的雏形。如1931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2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促进根据地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先后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探索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例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工会法,政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保护的“三个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此外,国家在失业救济、生产救灾、优抚安置、扶贫济困等方面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法的发展历程

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初创期(1978~1993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1982年宪法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社会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时期,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是国家立法关注的重点,国有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主体,计划经济时代的用工管理、劳动保障等制度得以继续适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国家开始改革企业劳动用工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个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面向社会招工,并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逐步推行以省、市或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金。1987年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已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保障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利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990年提出要抓紧制定工会法以及保障妇女、少年儿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1年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这一时期社会法发展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国家立法围绕改革开放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立法理念尚未形成。二是开始探索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例如,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立法工作授权国务院行使,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为以后制定劳动和就业方面的法律打下基础。三是开始关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陆续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初步搭建了社会法的基础框架。

(二)成长期(1994~2000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发表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参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在这一背景下,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劳动立法便成为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通过立法推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社会法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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