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10年了。10年来,《合同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表明它是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合同法》之所以成功,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得益于以下两条立法经验。
第一,《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正确。
《合同法》立法始于1993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是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的,应当说它们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1992年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三部合同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三部合同法分别适用于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三部合同法相互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割裂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技术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的关系,而市场交易应适用统一的交易规则;二是三部合同法内容重复,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又较为概括,缺乏规范合同关系基本的规则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相应规定;四是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合同种类,没有相应的规范调整。因此,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自1993年10月开始了《合同法》立法工作。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 7位专家参与讨论并提出了《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从此开始了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工作。1995年1月形成了由全国12个法律院所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的合同法建议稿并提交法工委。1995年10月法工委民法室以专家建议稿为基础起草了合同法试拟稿。1996年5月27日至6月7日,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会议,修改统一合同法草案,最后形成合同法试拟稿第三稿。其后在第三稿基础上法工委修改形成了1995年5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后,于1998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合同法草案。会后根据常委会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公布,全面征求意见。1998年10月、1998年12月、199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同法草案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审议。在第四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合同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漫长,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专家学者全程参与,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机关自始坚持和贯彻了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合同法,从而使立法具有前瞻性,既立足于现实又不局限于现实。例如,对于当时并不多见的网络交易,《合同法》就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作出了规定。二是要制定一部统一、较为完备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法,不仅要对有关合同的共性作出统一规定,并且应对典型合同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合同法》不仅对于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释、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保全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制度等作了规定,还规定了包括融资租赁等新合同类型在内的15种具体合同类型。三是要吸收外国合理的合同制度,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合同法是确立市场交易规则的基本法律,市场交易必有共同规则。中国的经济建设需要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两个市场的交易规则必须统一。《合同法》不仅吸收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有效制度,还吸收了英美法国家合同法的有效制度,如预期违约制度、间接代理制度等。《合同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充分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规定的规则,使中国相关制度与国际接轨。
第二,《合同法》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效率与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等关系,确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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