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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物  权

第三编 合  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  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民法典司法解释汇总

 

附  则
第一编总则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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