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律师通知函
通知函
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20xx年,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渠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A9地块项目第X号X单元X层X号总面积XX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本人。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二条中,本人被要求由贵公司免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了余款,全额房款共计人民币X拾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小写),现本人认为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之间已形成的委托代办“两证”的法律关系。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人郑重提示贵公司: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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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告知函10.8
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
经调查:你于 年 月 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截止 年 月 日你已拖欠共计 元,并超还款期限 天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
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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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执
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现承诺于 年 月 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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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复函-律师提供
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复函
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是XX住宅 单元的业主。
贵司于 年 月 日发函给我,要求我在 年 月 日收楼。现对贵司的《商品房付交使用通知书》提出如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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