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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注:代理词中出现的地名、人名均被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继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大量调查了解和详细阅卷,对本案已经有了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现结合今天的庭审状况,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部分: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韩秋生的本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2年7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秋生携带尖刀一把,到S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张贵大处长办公室,无理要求重新为其安置工作。中午12时许,纠缠不休的韩秋生看到刚下班的安置办工作人员张丽霞走到楼道的休息厅时,将其拦住,突然从挎包内掏出尖刀,一只手抓住被害人张丽霞前胸衣服,一只手朝被害人张丽霞腹部猛捅数刀,在被害人张丽霞后退的过程中,穷凶极恶的被告人又往其背部连捅数刀。被害人张丽霞大呼“救命”,被害人罗瑞希听到呼喊声即冲出办公室,当时被告人正挥舞着尖刀向单位一名女同事被害人张丽霞行凶。面对突发的险情,被害人罗瑞希没有退缩,他一边喝斥被告人,一边勇敢的冲上前去,用自己的身体掩护被害人张丽霞进了他的办公室,并与手持尖刀的歹徒展开搏斗。被害人罗瑞希见义勇为,为救同事不畏危险,不怕牺牲,最后竟遭丧心病狂的被告人朝其身上猛捅数刀而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罗瑞希身上仅大的创口就有八处之多,并且多处深达胸腔、腹腔、心脏、贯穿肝脏,右锁骨中线第89肋软骨骨折,结论为:被害人罗瑞希系被人以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及胃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丽霞身上大的创口有六处之多,多处深达胸腔、腹腔,外伤致右侧气胸、肝破裂,结论为:被害人之损伤属重伤。

被告人韩秋生系退伍军人,在部队又从事卫生员十多年,对人体结构十分精通,深知其行为会产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仍然实施其行为,结合本案当中被告人韩秋生蓄谋携带的凶器、猛捅被害人的次数之多、部位之要害、深度之深、等方面,足以推定出其实施本案行为时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被告人韩秋生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未果,便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极端报复措施,使用蓄谋携带的尖刀逢人便捅,见人就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极大的威胁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被告人韩秋生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被告人韩秋生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且认罪态度极不端正,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韩秋生的本案行为既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自羁押伊始,便开始狡辩,直至今天庭审,还无任何悔罪之意,仍在抵赖犯罪罪行,认罪态度极不端正,比如二审中,被告人韩秋生故意编造被害人有过错的虚假事实,以争得法庭对其从轻发落;韩秋生对凶器刀的来源供述存在矛盾,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一审时韩秋生供述不认识被害人罗瑞希,二审时却出乎意料地向被害人罗瑞希栽赃,这不仅是对死者的诽谤,更是对生者家属的不尊重和侮辱,韩秋生毫无认罪悔过表示,在法庭上变本加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再次伤害,天理难容。

被告人多次供述自己是喝完酒行凶,但经法医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0mg/100ml。可见其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便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直至鉴定结果摆在面前还是各种抵赖和狡辩。关于被告人供述自己携带凶器的来源,更是前后矛盾重重,前两次供述是2010年在集市上买的,第三次供述是在1路公交车经过的街上买的,后三次供述是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外面买的,其前后供述大相径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供述明显避重就轻,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尤其对持刀捅人的部位、次数等重要犯罪情节的供述。被告人的第六次供述也是最后一次供述,完全翻供,对一切犯罪事实均供述记不清了,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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