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表明,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具有独立财产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执业机构。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律师执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律师事务所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即律师事务所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图 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资料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观研报告网
律师事务所的类型和特征如下:
(1)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 属于律师执业机构的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合伙人律师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组织形式。
▷ 合伙人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本所事务及其律师。
▷ 财产属合伙人律师共有,合伙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认为有限责任合伙仍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除非法律对其有特殊规定,仍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
不过,从其内容来看,实质上应当是一种在本质上与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事务所,采取像很多外国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更为准确。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最大的区别在于全体合伙人不再无条件地对合伙的所有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
(3) 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来多称国办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其人员编制属于家事业编制。成立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核定编制,或者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对于经费的管理目前主要有全管理、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管理方式。
除此之外,国资律师事务所还具有的基本特征: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责任。这也是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同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方面。
(4) 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即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法》第16条规定的一种新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就是该所的负责人。
(5)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依法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虽然在一定时期曾产生过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历史遗留的律师事务所类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将会结束它的历史使命。
图 2011-2019年律师事务所数量(单位:个)
资料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国家统计局
2015-2019年,我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规模为500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9.7%;2019年,我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规模为5305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6.1%。
图 2015-2019年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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