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某传媒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福州地铁1号线地铁电视广告代理协议》,约定某广告公司代理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广告,代理期限为1年+2年(即首年经营期间,某广告公司正常履行合约,无重大违约行为或欠付申请人有关费用,则某传媒公司审核确认后与某广告公司延续签订代理期2年)。每年保底广告播放时间目标值为5,883分钟,合同年度起始约定时间为2017年7月1日。首年年度中标保底广告代理费882,450元,合同还就广告代理费和广告播放单价计取、各年度保底广告播放计时单价、合同押金、合同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2017年11月30日,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某广告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原由某广告公司支付给某传媒公司的广告代理费及代理期所产生的违约金改由某文化传媒公司代为支付。广告费用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以某传媒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为准。
2018年7月27日,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福州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电视广告代理协议(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商业行业)》,约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代理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商业。代理期限为2年,即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某文化传媒公司每年应在某传媒公司地铁电视上投放的保底广告时间为5,883分钟。首个经营年度(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保底广告代理费为973,950元。首个经营年度广告代理费(实收)=原中标保底广告代理费(882,450元)+超额播放时间分钟数(1,220分钟)×首年广告播放计时单价(150元/分钟)×0.5。合同还就广告代理费和广告播放单价计取、各年度保底广告播放计时单价约定、合同押金、合同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福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2018年8月10日,某传媒公司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福州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电视广告独家授权证明(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函称,确认某文化传媒公司系某传媒公司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电视广告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商业行业独家代理公司,指定有效期2018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代理范围:各类旅游景点、各类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及航空运输、旅游产品等。
2019年6月13日,某市委宣传部向某传媒公司发出《关于做好某推广工作的通知》称,为更好展现清新福建的独特魅力,助推某品牌深入人心,根据部领导批示,即日起在全市地铁和公交车移动电视持续滚动播放福建官方旅游宣传曲《福建如你》MV,并于6月17日(星期一)下午下班前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实景照片)。
2019年7月17日,某文化传媒公司致函某传媒公司,确认了因超时播放,需额外向某传媒公司购买广告时长,应支付121,521.6元,并称因延期支付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代理费产生的滞纳金34,818.71元于2019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请求某传媒公司履行广告代理协议约定的奖励政策,折算可奖励广告时长为695分钟。
2019年7月25日,某传媒公司复函某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应于2019年8月1日、9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超额广告时长价款费121,522.5元,及2019年8月1日结清滞纳金34,818.71元。在结清全部款项后将一次性进行奖励。第二经营年度总代理费1,095,472.5元,单价186元/分钟,7月份应缴纳费用尚未支付,已产生滞纳金。
2019年9月30日,某传媒公司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福州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电视广告代理协议的告知函》,称因某文化传媒公司未按约向某传媒公司缴交首个经营年度超额广告费,及2019年8月、9月广告代理费和滞纳金,根据合同有关约定,构成违约,正式通知解除双方代理协议,并扣除合同押金,不足部分的金额,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清。逾期支付,将进一步索赔。
2019年11月10日,某传媒公司因本案仲裁纠纷案件委托福建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全案律师代理费11,298元,某传媒公司已支付3,389.40元,剩余的待案结后再行支付。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福州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电视广告代理协议(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商业行业)》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福建如你》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均在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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