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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陆某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挑拨,也称挑拨防卫,是指出于加害对方的故意,挑逗对方向自己实施某种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加以侵害的行为。挑拨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因此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形式来实施自己预谋的犯罪活动,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当前,针对防卫挑拨的理论研究比较深入,但司法实践中判决和典型案例则较为鲜见,考其原因,一方面是许多挑拨防卫者出于精心安排,刻意隐藏掉挑拨行为,致使被挑拨者本来的正当防卫行为,常常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而被挑拨者对此尚浑然不知;另一方面则是大量存在防卫挑拨行为的案件,因为证据原因,被按照互殴行为来处理,而对挑拨者,仅仅因为存在一定“过错”,从而适当加重处罚或适当减轻对方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因邻居所开农家乐鱼池的钓鱼灯、增氧泵影响到自己休息,曾与在该农家乐打工的周某某发生过矛盾。2019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事先携带剪刀,再次至该农家乐门口,先用剪刀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前轮胎戳破,嗣后,站在该电动车不远处,并将剪刀从口袋里拿出放在背后。周某某得知自己电动车被戳破后,和其同事陈某某赶到现场,周某某上前拉被告人陆某某的头发并准备殴打陆某某,陈某某亦上去帮忙。在互相拉扯的过程中,陆某某用事先放在背后手里的剪刀猛刺被害人周某某腹部及胸口处,直至被告人陆某某手里的剪刀被旁边拉架者夺走并被制服。经鉴定,周某某腹部外伤致小肠全层破裂修补术后已达重伤二级,胸部刺创伤深达肌层属人体轻微伤,陆某某面部、手部有轻微伤。

  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以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翻供称自己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手中拿的剪刀系随身携带用于剥龙眼的,不是为了打架准备的,其在打架过程中使用剪刀,系因为遭到对方的殴打后,出于防卫目的被迫使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第一,陆某某虽然拿着剪刀到现场,但其持剪刀系为了吃龙眼,虽然之后其有用剪刀捅破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轮胎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系为故意伤害周某某准备的作案工具。第二,从监控录像上看,周某某系和朋友一起到场,之后两人一起殴打被告人陆某某,该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陆某某持剪刀捅刺周某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第三,从现有被告人辩解来看,陆某某系在被殴打致跪地求饶的情况下,才实施持剪刀捅刺的行为,此时系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告人陆某某在该情况下有无限防卫权,故其持剪刀将被害人周某某捅成重伤不属于防卫过当,故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意见及主要答辩意见:

  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陆某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先,其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从现有证据来看,陆某某案发当天去现场,事先准备了剪刀,陆某某在翻供前做过有罪供述,称其之前就和周某某发生过矛盾和肢体冲突,案发当天其带着剪刀是为了防身用的。之后,其到案发现场先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车轮胎用剪刀戳破,目的就是想挑起事端。目击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均证实,在发生打架之前陆某某对周某某说:“我就是要戳你轮胎,你来一趟我戳一次,我还要戳你人。”这表明使用剪刀戳被害人周某某轮胎、进而打算用剪刀捅刺周某某都是事先的计划和安排。而从监控录像上看,陆某某在戳完周某某轮胎后,站在电动车不远处,事先将剪刀从口袋内拿出并放在身背后,等待周某某过来“挑衅”,已完成最终对周某某的伤害行为。这些证据都表明捅刺周某某电动车轮胎,目的就是引发周某某过来攻击自己,以实现自己故意伤害周某某的最终目的,其捅刺周某某轮胎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行为。

  而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亦完全符合挑拨防卫的构成要件。从表面上看,周某某和同事陈某某来到现场后,周某某上去抓了陆某某的头发并准备殴打陆某某,陈某某亦在旁边帮忙,似乎该“以二对一”的攻击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且具有现实紧迫性,陆某某拿出剪刀进行还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即便其最终造成对方重伤的结果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但也仅仅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但实际情况却是,该“不法侵害”系被告人陆某某“自招”的,陆某某需对自招的不法侵害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其丧失了对该“不法侵害”享有的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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