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被申请人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头皮裂伤和血肿。申请人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被申请人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申请人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申请人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申请人,威胁申请人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案例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
基本案情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被申请人多次骚扰、殴打申请人,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 裁判结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恐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中,有一些家暴受害者并不想离婚,法律规定对于不想离婚的家暴受害者,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应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暴力威胁程度等综合作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的措施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在一起已经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则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案例三:一方以爱的名义施暴和精神控制构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2012年被上诉人大学毕业不久与上诉人相识恋爱,2013年3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同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的居所与之发生打架纠纷,并扬言要伤害被上诉人及家人,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被上诉人因害怕恐惧而躲藏,在此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被上诉人,并不断给被上诉人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被上诉人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上诉人以非常爱被上诉人,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和好。2016年,被上诉人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上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上诉人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双方于2013 年10月分居至今已超过二年。依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精神,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审维持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