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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案件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审查

第二节 破产能力审查

第三节 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四节 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

第五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六节 受理破产申请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七节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八节 破产受理后的效力

第三章  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

第一节 债权申报

第二节 债权审查和核查

第三节 债权确认

第四节 异议债权救济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

第二节 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二节 撤销权的行使

第三节 取回权的行使

第四节 抵销权的行使

第七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界定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

第八章  重整程序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二节 预重整程序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和解程序

  第一节 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表决、执行及终止

第十章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

第一节 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快速审理方式的具体适用

第十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的破产案件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营运价值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案件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一条 【一般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设区的市级(含本级及其所设直属分局)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企业初始登记机关和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现登记机关作为核准登记的依据。

第二条 【特殊管辖原则】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涉及公众利益,或者重大、疑难、跨境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转破产审查的破产案件,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条 【一般管辖原则】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存在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决策机构为主要办事机构。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将注册地或者登记地认定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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