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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支持多形式依法规范用工
(一)本意见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劳动者;所指企业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及与其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
(二)企业应承担依法合规用工的主体责任,努力改善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条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育关爱劳动者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互联网经济发展成果。
1、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新业态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即新业态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安排自主权,在线工作接受平台规则管理或算法约束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新业态劳动者依托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和场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自负盈亏,与企业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4、平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组织新业态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务派遣企业应与新业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平台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平台企业承担对新业态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5、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包企业),并落实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责任。外包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外包企业违规用工,损害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的,根据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企业在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不得将是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作为招用条件。企业诱导或强制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其约定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平台网约工作的,按照本意见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推动企业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支持企业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公共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合同平台)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按照国家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业务。
二、健全兜底保障制度,维护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基本权益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不得违规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不得违规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无故限制或取消新业态劳动者的平台注册资格。
(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企业应当就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支付(结算)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标准以及各方主体责任,并向新业态劳动者公示告知,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1、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标准支付(结算)工资报酬,且不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采取计件工资制的,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充分考虑新业态劳动者在线待工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新业态劳动者小时劳动定额,保证同岗位90%的新业态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依据小时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工资报酬经折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周期可以按小时、日、周、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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