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9月6日
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省注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对律师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由其执业机构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可以立案: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经审查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同级律师协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四)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形。
第四章 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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