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重点解读 作者:吕广伦 罗国良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0-12-03 09:18:36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此,本刊特邀请最高法院刑事证据规则项目组有关负责同志和北京师大宋英辉教授对“两个规定”进行解读,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及证明责任进行探讨,以期推动我省刑事证据制度和刑事审判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一、“两个规定”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高级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报核案件的质量总体是好的,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据统计,三年多来,每年因事实、证据问题不核准的案件,均超过全部不核准案件的30%。同时,一审报送二审的死刑案件,高级法院改判的比例一直较高,有的省持续在30%,甚至40%以上。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和效率,也埋下了发生冤假错案的隐患。 近年,刑事错案多次被发现,更让我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再发现类似的错案危害会更大,影响会更恶劣,必须坚决防止。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并且绝大部分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规则项目组在总结多年来审判实践经验和原有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起草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二、“两个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计41条。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共计5条,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规格。 1.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此原则是刑事诉讼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因此,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排除,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和要求。 2.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从而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一方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实现证据法实体公正的前提。另一方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也是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既可以保证每个公民受到同等待遇,也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律的预先设定更好地行使权利。 3.明确了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从而确立了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根据此原则,第一,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要确保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质证权利。第三,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平等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和辩论。 4.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说,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总体的要求,本身并未包含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衡量方法。为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