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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3年2月17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方案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

  (二)程序规范;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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