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是否还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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