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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出台政策措施,提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公众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scslsgzc@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收(邮编:610015)。

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028—86756257。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最终收费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等因素。各市(州)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建立监测台账并适时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为提高收费合理化水平提供参考。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设区的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开展新型业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一次。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在其执业场所及本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同时公示律师办理法律服务有效工作时间计费规则。同时,市(州)律师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开本市(州)律师事务所的备案信息。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进行收集、统计、评估,建立完善公益法律服务表彰、公示等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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