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汇报三个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经过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及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国内规定和国外一般做法,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黑龙江等地进行调研,今年9月,又召开了法院系统和部分民法专家参加的研讨会。经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侵权责任法草案。法律委员会于12月2日、16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建议提请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
二、制定侵权责任法总的原则
制定侵权责任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减少民事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制定侵权责任法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要坚持以人为本,着重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问题。对现实生活中公民、法人受到的民事侵害,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等,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对存在争议,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制定侵权责任法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抄照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到草案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些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只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纠纷处理中已实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草案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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