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vshi.cq.cn

于忠民与田胤先、刘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于忠民与田胤先、刘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原告:于忠民,女,49岁,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田胤先,男,50岁,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刘颖,女,33岁,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于忠民因与被告田胤先、被告刘颖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于忠民诉称:于忠民与被告田胤先于1988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07年10月,田胤先以案外人李某名义购买了系争房屋,先后支付房款1018万元、30万元。后李某调离上海,系争房屋预告登记至田胤先名下。2009年4月2日,田胤先在于忠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屋登记至被告刘颖名下。2011年7月4日,田胤先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将所购买的系争房屋赠予刘颖。2011年12月7日,于忠民向大连中院起诉田胤先、刘颖要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2012年2月8日,刘颖向大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大连中院于2012年2月16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申请。随后刘颖提出上诉,辽宁高院于2012年5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2012年5月14日,田胤先就系争房屋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嘉定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田胤先在上海市嘉定区系争房屋中具有60%的所有权份额。于忠民认为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系田胤先出资,系于忠民与田胤先的共同财产,田胤先擅自将其赠予刘颖,损害了于忠民的合法权益。现两被告恶意串通向嘉定法院隐瞒于忠民在大连中院已就赠予行为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事实,致使原告未能参与该案的诉讼,且嘉定人民法院的该份生效民事判决损害了于忠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被告田胤先辩称:不同意撤销判决,要求驳回原告于忠民的诉讼请求。田胤先与被告刘颖之间是合作投资系争房产,且对收益等作出了约定。与刘颖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刘颖名下,确认田胤先具有60%所有权份额并未损害于忠民的权益。

被告刘颖辩称:本案没有赠予的问题,被告田胤先从未取得过系争房屋的物权。与田胤先之间关于系争房屋是合作投资关系,刘颖已按照双方约定给付田胤先270万元,田胤先亦予以确认。原告于忠民主张撤销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刘颖在2012年8月30日大连中院庭审时已向于忠民出具了本案系争的生效判决。新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于忠民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出撤销权之诉,但于忠民并未提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综上,要求驳回于忠民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于忠民与被告田胤先系夫妻关系,于198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目前仍为夫妻。被告刘颖与田胤先于2009年生育一非婚生之女。

2007年10月,田胤先以案外人李某的名义向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亭公司)购买了系争房屋,并于2007年10月24日之前通过李某等人支付房款1018万元,房屋于2007年10月19日预告登记至李某名下(2008年5月28日注销该登记)。田胤先于2008年4月8日向新安亭公司支付30万元,后因实测面积变动,新安亭公司分两次退还田胤先26 337元。系争房屋于2008年6月6日预告登记至田胤先名下。2008年6月8日,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刘颖名下,但属双方共同所有;返还各自出资后,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2009年1月25日,田胤先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刘颖给的部分购房款付270万元,今后的税费、物业费等费用由刘颖负责缴纳,产权属双方共同所有,田胤先占60%,刘颖占40%,双方暂不使用该房屋,一旦出售先返还各自的实际出资,所得收益双方各得50%,处分该房屋时需双方完全同意。2009年3月13日,田胤先与新安亭公司签订关于注销系争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预告登记的注销协议,并于2009年3月16日注销登记。2009年3月24日,刘颖与新安亭公司签订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系争房屋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至刘颖名下。2011年7月4日,田胤先出具证明一份,确认系争房屋系其于2009年4月赠予刘颖。2011年11月5日,田胤先出具系争房屋购买过程说明一份,陈述其以李某名义购买系争房屋,之后李某与新安亭公司解除预售合同,其本人与新安亭公司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并进行了预告登记;2009年3月将系争房屋赠予女友刘颖,并由新安亭公司配合注销了预售合同及预告登记,由刘颖重新与新安亭公司签订出售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刘颖本人实际上并未支付任何房价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