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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几个问题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些规定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了由表及里弄懂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推进法律的实施,本文就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几个问题作简要分析。

    第一、体现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

    新制订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11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要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合理平衡,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在当前医患纠纷案件呈现多发状态,医患关系面临诸多冲突的现状之下,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将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二、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可以认为,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至少要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量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此即近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随着工业化的高速发展,现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权事故频发,损害至重,且过错的举证极为困难。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客观化,直至发展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鼎立。

    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4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话,那么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则意味着在已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就可以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充分举证说明。如果言之凿凿,证明成立的话,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推定过错成立。

    那么,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应采何种归责原则呢?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与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第41条、环境污染责任的第65条,明显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举证责任上,就应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是举证责任分担最古老的公式,这也符合现代法学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者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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