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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3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第十四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高度的重视,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人民群众都非常期盼此次修改能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动因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三个方面的动因,因而需要通过修法的形式进行完善。

第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法制提出的新要求。从历史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均反映了当时的历史背景,服务于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顺应当今乃至未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新刑事诉讼制度。

第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抱有的更高期盼。《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一定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全方位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机关应当重点研究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法律文本应当充分反映民意,公开向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

第三,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立法空白与短板。客观地看,现行《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贯彻的指导思想,是以追诉为主线,也就是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证实犯罪为主要目的。二是从条文的数量上来看,条文数量过少。三是从《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上来看,所反映的整个诉讼流程完全是流水线式作业。四是从程序的刚性上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违反程序法后果的制裁手段和力度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基本思路与模式

《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依照四个基本思路,分别是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适应经济发展、犯罪样态的变化和国际斗争的需要。为了贯彻上述思路,此次《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过去的修正案模式,而是应当选择法典化模式。

全面修改,就是要对整部法律进行审思,从基本原则,到基本制度,再到具体的诉讼程序,通盘考虑,一揽子推进。应改尽改,是指凡是在实践中暴露出问题的,无论是没有规范的,还是规范不科学,抑或是规范不明确,都要进行修改。

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诚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下的问题,但是立法者还要考虑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修法时眼光必须放长远,不能只关注当下,否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成后很快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强调只有《刑事诉讼法》这张网织得越细越密,操作的规范性越强,在实践中就越没有逾越规范的空间。实践中,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架空刑事诉讼法甚至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可以通过吸收成熟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方式扩充体量,实现法律的精密化。

因应新形势,拥抱新技术,迎接国际新挑战,要求《刑事诉讼法》应作相应调整,力争成为一部体现时代特征、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过去《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国内的问题。当前,《刑事诉讼法》也需要适应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战略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采用法典化模式。在当下,《刑事诉讼法》具备法典化的有利条件。首先,法典化具有部门法综合性的特点,而非单一调整某一个方面的社会功能,符合法典的综合性特性。其次,《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的立法,多年以来又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形成了配套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之所以不能采取修正案模式而要采取法典化的模式,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只有法典化才能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进行调整。除了总则、证据编外,应当将程序划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审前程序应将侦查和检察融为一体,构建检察引导侦查,侦查服务起诉的制度体系,明确审前程序以公诉为重心。

第二,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其次,在审判程序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若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就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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