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1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五条 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三)对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二)审核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实习材料;
(三)办理实习人员审核登记,管理、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四)监督、检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需要协调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
(五)依授权负责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六)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上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提交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三)承担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实习及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除外;
(五)出具实习人员实习鉴定;
(六)其他应由律师事务所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诉讼与非诉讼等有关执业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六)其他应由实习指导律师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认为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省、市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章 实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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