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具有较好基础,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初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座谈会,委托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湖北、贵州、甘肃七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调研并通过视频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还就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方案征求了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在党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背景下,修正草案中有关“控制人口数量”的表述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
二、修正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现行法第四章章名是“奖励与社会保障”,其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等规定是上述内容的体现,也是相关具体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今后仍将继续执行,建议保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由地方自行“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的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建议在修正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五、修正草案第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的主要内容,为有关方面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修改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构建托育服务体系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托育服务是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措施,建议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七、修正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建议进一步细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的具体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八、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建议在本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生育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很多保障措施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规定,建议将现行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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