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境外对华反规避调查趋势及典型案例评析
不少企业认为,在海外投资设厂,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成本优势,而且只要符合海外投资地适用的原产地规则,还可使海外工厂生产的产品以当地原产的身份出口到欧美等市场,从而避开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301措施。但实际情况远没有企业的预想乐观,其中潜藏的反规避风险应予以重点关注。
1、反规避调查发起案件数和肯定裁决数快速提升
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遭受11起反规避调查,增加4起,增幅57.1%;肯定性裁决6起,增加3起,增幅100%,已成为我国企业不可忽视的经营风险(如表1所示)。
2008—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受84起反规避调查,作出终裁54起,裁决率达64.3%;其中,肯定性裁决49起,肯定性裁决高达90.74%。反规避调查的兴起与高肯定性裁决率,进一步削弱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别关税措施的能力,并可能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产生不利影响,对我国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产生更严重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我国企业在海外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项目将无法进行出口销售,进而面临停产、废弃、投资失败的问题;另一方面,进口商可能被追溯征收高额关税,甚至被处以巨额罚款,进而导致与进口商关系破裂,甚至失去原有的客户和市场。
2、发起方由发达经济体扩展到发展中经济体,但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2020年,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11起反规避调查分别由印度(4起)、土耳其(3起)、欧盟(2起)、美国(1起)和澳大利亚(1起)发起,发起方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2008—2020年,共有8个经济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84起反规避调查,其中,欧盟以30起居首位,占比达35.7%,美国19起居第二位,占比达22.6%,土耳其以15起居第三位,占比达17.9%,三者合计占比达76.2%;其中,发达经济体共52起,占比达61.9%,发展中经济体共32起,占比达38.1%(如表2所示)。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规定,美国反规避调查另有一套比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更为严苛、复杂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调查中会重点审查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研发等情况。但在考察中,对于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资、研发情况,设备投入和生产规模,在第三国的生产活动性质、复杂程度及重要性,在第三国进行的加工价值占成品价值的比例是否微小等并没有一个量化标准,这给调查机关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实践也表明,美国商务部的衡量尺度正日趋严苛。
3、涉案产品集中于贱金属及其制品,但纺织品快速增加
根据海关HS编码分类,2020年,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11起反规避调查涉及纺织3起(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合成长纤维织物、纤维织物),钢铁及其制品2起(成卷铝箔、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塑料(聚四氟乙烯)、建材(陶瓷餐具和厨具)、造纸(A4复印纸)、食品(味精)、拖车车轴、测量卷尺各1起。
2008—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84起反规避调查涉及贱金属及其制品31起,居首位,占36.9%;其次为化工品9起,占10.7%;机械设备则以8起居第三位,占9.5%;其中,贱金属及制品主要涉及钢铁及制品(25起)、铝及铝制品(4起)和钼丝(2起)。因此,钢铁及其制品是反规避调查的重灾区(如表3所示)。
4、反规避调查仍以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规避方式为主
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5种规避方式:进口方组装/加工规避、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规避、轻微改变产品后出口规避、后期改变产品规避、重组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规避。
2020年,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11起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7起、轻微改变产品3起、进口方组装/加工1起。
2008—2020年,境外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规避方式达49起,占比58.3%,表明到第三方开展投资生产或转口贸易是我国企业绕开惩罚性关税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也是反规避调查主要针对的对象(如表4所示)。
此外,借助第三方转口或加工方式,不仅会受到惩罚性关税征收方的反规避调查,也会受到转口或加工行为所在的第三方的严格监管和对非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例如,2020年,越南工业贸易部“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草案,规定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地——某一货品若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将可标示“越南制造”;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