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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慎杀"与"偿命"的交锋

作为一种良法理念,“少杀慎杀”是我国刑法发展的趋势 Think again

79刑法期间,高死刑率是当时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在死刑上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但随着开改革开放的帷幕的拉开,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日益猖獗,犯罪状况趋于恶化,受“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影响,死刑万能、重刑主义的思想认识占据了主导地位,其间典型的表现就是从重从快的“严打”。死刑由原来只惩治那些危害特别重要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犯罪,发展到亦惩治那些侵犯比较普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自1981年至1995年,我国刑事立法中可处死刑的犯罪由原来79刑法规定的28种猛增到74种,并且大范围的下放死刑复核权,大大降低了死刑复核的规格,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

97刑法之后,回归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思路

随着人类文明、刑法理论和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国际上对废除死刑的呼声渐涨,中国对死刑的态度也发着改变,1997年我国颁布施行新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其后至2011年共有八次修正案。在死刑罪名的种类上,由之前的74种消减合并为现行的55种;对各种可判死刑的犯罪都作了法定情节的限制,并对某些多发性犯罪适用死刑提高了适用标准。在死刑也需经最高法核准,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数量,在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更是通过调高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的做法,以此作为替代性措施,来限制死刑。2011年7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也表示,中国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在“少杀慎杀”理念上,李昌奎死缓判决有值得肯定的方面

7月13日,有媒体报道了对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专访。在田成有看来,“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在给《南方周末》的一封信中也表示,“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消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不可否认,云南省高院的“少杀慎杀”理念,以及从生命观、人权观角度对中国的司法现状提出的刑罚理念,都具有进步的意义,值得肯定,但云南省高院的意识却超前了一点,在中国刑法还没有取消死刑,当判死刑者就必须判处死刑,不应该以“观念”而废法,更不能为了树一个“10年后的标杆”,就可以超前司法。假如人人皆以践踏法律为乐,法律将毫无意义,自然也无人会遵守。

云南高院副院长表示:“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李昌奎案被称为“赛家鑫”案,法官的判决和公众的舆论之间呈现出巨大差异的。

开启“少杀慎杀”,李昌奎案并非适合的案例 Think again

按照刑法规定,李昌奎判死缓量刑偏轻

对于李昌奎改判死缓,云南省高院给出的理由是该案属邻里纠纷,危害性较少,且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在事实面前,上述理由难以成立,李昌奎犯下血案,畏罪潜逃,皆因在公安机关追逃的高压态势下被迫投案自首,是否够构成自首存有争议。而且,李昌奎家属在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过程中,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给遇害的王家飞、王家红予以安葬,直至在乡、村两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后,才被迫公开变卖相关物品,让受害者家属得到了21838元安葬费,可见“积极赔偿”,“悔罪态度好”的说辞也缺乏事实根据,更重要的是,在上述种种情形下,李昌奎并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虽然法律上确有“婚姻纠纷、邻里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凶案要“少杀慎杀”的说法,但并非一律不可杀,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和手段极其残忍。回顾此案,李昌奎先是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厨房门口实施强奸,待王家飞苏醒后,李昌奎又用条锄击打其头部,并将其跟年仅3岁得弟弟王家红用绳勒死。无论犯罪性质还是施暴手段都是残忍至极,所犯罪行也难以用简单的“邻里纠纷”开脱。就连致力于废除死刑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也在微博上表示“此判不妥”,并称“李作案手段残忍,三岁小儿也残害,令人发指。”

法律的界限模糊,改判死缓让社会无法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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