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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docx

  2.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和所在单位意见书.docx

  3.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docx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docx

  5.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书承诺书.docx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6日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等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市、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党建】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权利】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兼职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兼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港澳居民申请材料】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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