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为配合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有哪些亮点?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自2015年依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8月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观需要。
优化生育政策,为生育三孩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这也成为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重头戏”。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要求,体现新时代人口工作指导思想转变,体现人口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明确“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原来有关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也被删除。
将三孩生育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能有效推动各方面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利,为家庭生育三孩提供法治保障。
而“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其背后也有很深的考量。据悉,婚育年龄推迟成为影响我国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育龄妇女规模下降的同时,婚育年龄明显推迟,未来可能更加显著。婚育年龄推迟,女性的最佳生育时间将被压缩,降低了生育多胎的可能性。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此,法律新增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解除生、养、教的后顾之忧
一段时间以来,养育、教育成本的不断提高,逐步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为破解生育、养育、教育难题,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法律增加一条,作为第27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对主要的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到“十四五”末期,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将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示范性托位50万个。
这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婴幼儿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婴儿的养育质量。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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