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为新发展阶段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作出了重要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总书记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立足国家战略高度,对照新发展阶段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善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一、法治化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活动成果。知识产权的创设、范围、行使、保护等均需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法治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伴而行。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启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明确对发明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给予保护;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取代《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但是,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制度适用范围和效果受到很大限制。《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于1963年被废止,《商标管理条例》虽一直沿用至改革开放初期,但实际作用有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迎来了春天,逐步走上正规化道路。我国先后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这三部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构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在其他法律中逐步充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86年民法通则设立“知识产权”专节,明确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并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979年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了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完善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更好满足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发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正,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特别是本世纪初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修改,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与国际接轨,为我国激励创新、吸引外资、扩大外贸、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取得重要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等。

知识产权的创设、范围、行使、保护等均需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法治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伴而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我国从2009年开始,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设立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图为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的宣传海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供图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实践,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新趋势,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新需求,多次修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充分发挥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3年和2019年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修改;2017年和2019年两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202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同时,在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过程中,根据实践需要,充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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