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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      山东省卫生             山东省市场

城乡建设厅        健康委员会             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

(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不应于法律规定之外为律师设定义务。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六条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从事诉讼活动和其他执业活动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

第一节  会见

第七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事先通知看守所,及时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内进行,侦查部门、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安排适当数量的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证律师正常会见需要。看守所可以采取视频设备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会见过程顺利进行,但不得监听,不得影响律师正常的会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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