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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

目录


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农业公司诉邢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尹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员方案的经济性裁员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诉某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工资标准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庞某某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原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另外,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原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对原告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了很多人的职业选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合作协议”,但分析协议内容,其对原告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之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实质系劳动合同书性质。如果将“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在面对经纪传媒公司的“签约”邀请时,应在充分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后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经纪传媒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方共促“网红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农业公司诉邢某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邢某某于2021年4月17日入职河北某农业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邢某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6月29日,邢某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68000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7月14日,河北某农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沽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邢某某入职时间尚短、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错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接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安排的劳动,原告公司对邢某某构成实际用工,本案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该纠纷虽然与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同,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的事实源于邢某某履行职务行为,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本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尹某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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