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自那时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刑事诉讼法是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最早制定的七部法律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4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刑事诉讼法并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备,既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成果,又通过完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程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40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全国人大于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两次比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也有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制定了3个法律解释。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奠定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起步。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即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曾拟出了草案初稿,后因1957年“反右”斗争停止了起草工作。1963年4月,又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后来因为“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处于长期停滞状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意义,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提上日程。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3月13日,彭真同志在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抓紧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法制委员会以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抓紧进行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5月29日,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6月7日至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决定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4编、17章、164条。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两审终审制;审判公开,被告人有辩护权;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2.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是管辖制度,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方面,明确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审判管辖方面,明确了各级法院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二是回避制度,明确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和决定程序。三是辩护制度,规定了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指定辩护的情形、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四是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收集、审查、认定证据的原则。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五是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和执行程序。六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规定了诉讼的基本阶段并规定了具体程序。一是立案程序,规定了立案条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进行立案审查的程序。二是侦查程序,规定了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的程序和规范,侦查羁押的期限和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三是起诉程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和规范。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四是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另外,还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法院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和人民法院再审的基本程序。五是执行程序,规定了判处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和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执行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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