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目录(2019-2021年)
案例一 黄某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府院联动共治建筑行业乱象
案例二 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担保行业协会与泸州某建筑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行业调解+司法确认”为建筑企业纾困解难
案例三 李某清与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主动调解一揽子化解欠薪、欠款纠纷
案例四 某智能科技公司诉某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能动司法破解老旧小区改造维修资金申报难题
案例五 四川某门窗幕墙公司诉四川某机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及时有效行使
案例六 资中某劳务公司诉泸州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警惕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案例七 某劳务公司诉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认定
案例八 谢某诉四川某园林公司、第三人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案例九 成都某投资公司诉四川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有明确约定
案例十 沈阳某铝业公司诉某石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质保金的返还应遵守合同约定,返还后承包人仍应依法依约履行保修义务
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1:
黄某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府院联动共治建筑行业乱象
【基本案情】
高新法院在审理黄某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普宏公司将其承建的成都地铁九号线锦城大道站主体工程中的木工支模、拆模板、脚手架搭拆、混凝土浇筑、保养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黄某松,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020年9月,根据四川省《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司法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将违法行为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2021年8月,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普宏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普宏公司按照工程合同价款0.8%处以罚款10240元。
【典型意义】
成都高新法院、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通过此案的移送与处理,使建设工程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成都高新区落实落地。针对衔接联动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移送链条不畅、沟通衔接不足等具体问题,成都高新法院先后与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召开三次联动工作座谈会,在“补链强链”上深耕细作,确立对接专员、线上移送渠道、研讨会商制度等,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府院联动机制,为持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供了范式。本案涉及的地铁工程系事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通过衔接联动机制对市政工程领域行业乱象予以严查严惩,给相关企业及人员以震慑和警告,行业规范效果明显。本案被四川法治报、川观新闻、新浪网等媒体争相报道,同时被众多工程建设领域公众号转载,并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六大典型案例”之一,引发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及热烈讨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2:
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担保行业协会与泸州某建筑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行业调解+司法确认”为建筑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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