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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办〔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0年12月30日印发。《指导意见》强化了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法律监督,强化了对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可作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落实两个证据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争取更好的裁判效果。

2011年3月3日


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1.两个《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以贯彻两个《规定》为契机,全面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2.着力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照两个《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既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也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做到事实不清的不定案,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切实防止冤错案件。

3.两个《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死刑案件的办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坚持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4.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证据收集与固定的监督,加强对证据采信与排除的监督。要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与纠正普遍性问题、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强化监督与协调配合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律监督与加强自我监督并重,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依法客观收集证据

5.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又要及时固定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

6.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

7.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8.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等部门应当依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收集、固定证据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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