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排除妨碍的概念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行为。排除妨碍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排除妨碍”,《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亦表述为“排除妨碍”,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请求权,那么一字之差是否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实质差别?在适用范围方面,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不以产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义务主体方面,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更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还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排除妨害的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在责任功能方面,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主要是发挥预防损害可能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当然,“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无实质区别,实务界更是将两者等同 。本文亦采取不对二者做实质区分的态度,统称为“排除妨碍”。
(二)排除妨碍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杂物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等。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有些妨碍甚至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认定妨碍状态是否具有正当性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日常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
二、排除妨碍类执行案件的类型
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纠纷,排除妨碍类案由好像一只很大的口袋装进了多种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笔者通过分析本院受理执行的数十件排除妨碍类执行案件总结出以下几种类型。
1、侵占型妨碍纠纷。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亲属之间或者租赁关系中,多为不动产被他人侵占。腾退房屋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
2、障碍型妨碍纠纷。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因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阻碍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行驶不动产所有权所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多因土地纠纷引起,比如在他人房屋或土地旁挖坑或在他人房屋、仓库前堆放东西影响他人出行、生产等。
3、相邻权妨碍纠纷。此类案件数量比重较大,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例如在他人房屋附近修建高层建筑,影响他人采光、通气、通行的行为;或违规装修、乱搭乱建影响邻里关系等。
4、阻挠型妨碍纠纷。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建设施工过程中或城市拆迁活动中。如村民建设房屋,一些人以种种借口或理由强行阻挠施工致使权利人被迫停工等。
三、排除妨碍类案件的特征
1、案件标的特殊。排除妨碍类案件的标的多为行为,需要密切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往往不能简单依靠财产查控等常规手段进行处理。
2、案件产生原因复杂。此类案件多是基于当事人双方长期累积的矛盾产生的,甚至个别案件会涉及历史性政策问题。此类案件的化解过程需要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过程较为复杂,执行周期相对较长。
3、案件执行投入大。通常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需大量走访调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出执行预案、风险评估等。多数情况下,为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执行部门在人员、车辆、时间等方面投入要远远超过常规执行案件。
4、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案件的影响范围大。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家庭、族群或其他利益群体往往参与其中,极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个别时候会产生不利于执行的舆论环境。
5、易产生信访工作,往往涉及维稳问题。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高,对法律的理解常常不同于对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的理解。如处理不当,极易出现个别当事人不认可执行行为而暴力抗法以及非法信访的问题。
四、排除妨碍类案件执行难
排除妨碍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执行难度大,其原因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长期矛盾和解难。当事人双方矛盾深积怨久,对立情绪严重,往往难以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经历长期的纠葛,处理过程中先辈积怨、斗气仇视情绪高涨,有的经村组多次协调但仍未果。尤其是对标的是否产生妨碍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
2、传统观念破除难。排除妨碍类执行案件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当事人维护的并不仅仅是案中所涉及的标的,更多的是为了争口气或争回所谓的“面子”。此种情形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被执行人往往认为如果主动履行了义务就意味着自家软弱可欺,在村中生活抬不起头来。因此被执行人多拒不履行,甚至宁愿被罚款、拘留也拒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针对此类案件,单纯依靠执行法官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很难主动履行。
3、亲朋帮忙强执难。由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求助亲朋好友前来助阵加之附近居民法律意识薄弱者也会主动到场帮助被执行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不乏残疾人或六七十岁的老人,因其年龄及身体因素强制执行风险较大,很大程度上阻碍执行进程。
4、屡次妨碍根治难。此类案件在执行完毕后出现反复的情况很多。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往往采取游击战术重新修建标的物或恢复妨碍原貌或者继续阻挠甚至鼓动他人阻挠权利人行使权力,导致申请执行人再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反复致使矛盾升级,想要彻底执结此类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5、文书机械操作难。部分裁判文书过于原则、笼统,没有兼顾到实际可操作性,致执行工作无从下手。同时,申请人往往以各种形式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笔者在实务中就遇到过法院判决一间堂屋由两家按份共有,一家在自己份额的堂屋内堆放物品,另外一家要求排除妨碍的情形。
五、应对排除妨碍类执行案件难执行的建议
针对排除妨碍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加强与物业公司、业主、村民组织之间的纵向联系,力求事前预防,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还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促进执行调解工作,尽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向他们宣传法律、政策,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各地法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项措施强化执行化解工作,现总结如下。
1、发挥执行联动作用,建立矛盾化解机制。主动与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化解工作。充分利用当地风俗民约的优势,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可能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
2、巧用迟延履行金手段或罚款措施,加大被执行人的拒执成本。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方式,施加压力,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鉴于此类案件不少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采用经济威慑手段可以很好地触动当事人,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或者达成执行和解。
3、讲究执行艺术、合理运用拘留手段。对进入到执行环节的案件,全面深度把握案件的焦点及背景,掌握案件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不单纯依靠强制执行手段推进办理进程,注重寻找案件突破口。从执行实际来看,要充分借助当地基层组织、群众的力量进行处理。针对那些藐视法律、阻碍执行的当事人,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在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应当制定执行预案,确保执行效果,避免产生意外情况。
3、细化审理,注重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审判阶段对此类案件做出判决时应当兼顾可执行性明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避免执行中产生争议。由于执行环节投入的成本过大,从整个法院来看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当前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法院在法官考核中可以适当增加该类案件审执结合的分值,以提高审理法官的积极性。
4、完善执行预案,充分做好各项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针对案情做出风险评估,充分讨论执行方案的可行性,对影响较大、矛盾尖锐的案件,可邀请公安、人大、政协、政府等部门参加,在协助法院执行的同时,做好监督工作,并有效处理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
5、尊重客观事实,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为防止案件执行导致的信访、维稳等现象发生,而片面影响群众舆论,造成事后处理难度增加的情况,不仅要实行执行全程的媒体报道,还需要在执行前后进行必要的宣传,营造尊重法律的环境,提升司法权威。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化送法进社区、进农村工作,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既要让民众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让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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