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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超过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此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主要以时效制度体现。任何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3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对购买的货物结算后,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欠款金额3.5万,还款时间2015年5月1日前,并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结算单出具后,被告吴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王某于2019年12月22日与被告吴某通话,从通话录音中可知,王某要求吴某偿还欠款,但吴某以该货物并非其实际使用,不应该由其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原告王某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偿还欠款3.5万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吴某提交答辩状,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欠款发生于2015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2015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原告王某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王某通过电话向吴某催收本案欠款,但被告吴某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涉案欠款,故本案欠款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吴某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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